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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教务部 2022-10-12


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马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越来越重视,各地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工作方兴未艾,新的全国性立法呼之欲出。笔者认为,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的前瞻性
随着5G技术、人工智能、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展,金融领域的无障碍App、无障碍自动驾驶汽车、“天使眼(共享助盲眼睛)计划”等无障碍高科技的不断推广应用,为无障碍需求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微软甚至推出了“适应式手柄”,让很多残障人士也能愉快地享受游戏[1]。在服务领域,导盲犬的使用、考试环境无障碍等技术服务也成为无障碍环境建设重点关注的领域。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应当重点关注和反映新一代科学技术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的应用,以科技带动立法的发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到现在,其内涵早已从关注物质环境无障碍,发展到关注物质环境无障碍、信息无障碍和服务无障碍,在未来还会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们认知水平的提高而不断丰富。因此,在法律名称上使用“无障碍环境建设”来替代“无障碍设施建设”,可使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
2.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的衔接性
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所构成的整体,是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在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时,尤须注意法律内部的衔接问题,比如上位法与下位法的衔接、一般法与特别法的衔接、新法与旧法的衔接、法律法规与具体标准之间的衔接等,以避免过渡时期出现法律使用上的混乱,影响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另外,地方立法和全国立法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国家立法具指导和依据作用,地方立法总体上从属于国家立法,不得违反国家立法的精神内核。地方立法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可以突出地方特色,有助于形成辐射全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示范点,进而提升地区整体无障碍发展水平[2]。
3.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律的执行与监督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法律的效果也在于实施。但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律的执行困难和监督虚无化阻碍了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我国主要采取行政主导的模式,由政府来监督无障碍环境建设,在法律监督上存在着漏洞。各主管部门之间没有建立统一协调机制和监督体系,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以及社会组织的监督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而监督的漏洞也间接导致了法律执行力缺失等问题。首先,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律执行和监督应该从建立奖惩机制和吸收地方经验等方面完善。可以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建立的惩罚和激励机制,如意大利规定,公共建筑如果不符合无障碍建设标准,对设计师、施工领导、检查技术负责人等处以高额罚款,并从本行业执业名册中临时除名1~6个月。除了严厉的惩罚机制,欧美国家还建立了激励机制,如美国通过减免税收的方式积极促进无障碍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3]。其次,要积极探索无障碍环境建设执法监督的公益诉讼模式。以深圳市为例,其联席会议制度、监督服务信息平台、社会监督员制度等,将来都可以被吸收到无障碍环境的国家立法中去。
4.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的相关权益及责任
无障碍环境指为了消除如年老、伤病、怀孕等有障碍者在物质环境、接受服务和信息交流等方面的障碍,使有无障碍需求者能够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顺利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成果的社会生活环境。我国目前立法主要从无障碍环境设施建设的角度来保障和建设发展“无障碍环境”。因此在立法中要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的相关权益及责任,确保法律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在“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内涵和外延方面,一方面应随时代发展,扩展其环境建设范围,不再局限于“无障碍设施”的范畴;另一方面,应参照《联合国残疾人公约》第九条中的“无障碍”的具体内容,明确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中的基本权益和要求。从无障碍环境建设需求者的角度而言,其权益主要包括以下三点:一是无障碍地进出物质环境、使用交通工具的权益:指无障碍需求者拥有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中使用无障碍设施和使用便利的交通工具、辅具,保障实现基本生活及出行便利的相关权益;二是在公共场所和居住社区无障碍地获得帮助服务的权益:指无障碍需求者能够通过无障碍环境顺利、平等地接受社会服务,比如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实现无障碍金融服务,在医院实现无障碍医疗服务等;三是无障碍地获取信息和实现通信的权益:指有无障碍信息交流需求者能够平等地利用信息与通信技术无障碍地获取信息并顺利实现信息交流,比如可以依法享有获得电视节目配备字幕、手语,手机App提供语音播报等权利。
从无障碍需求者的范围来看,随着社会观念的变迁,无障碍环境需求者由残障者等特殊群体扩展到老年人、孕妇、儿童等人群乃至全体社会成员。因而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方面,应该尽量注重“通用设计”和标准化建设,并将其写入法律或相关配套的实施细则中。
从无障碍环境的提供者来看,因为在不同环境下对无障碍设施、无障碍服务和无障碍信息的需求不同,所以无障碍环境的提供者也存在多元化特点,不仅应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也应包括法律规定的相关组织,甚至还可以包括个人。因为无障碍环境对应的提供者的多元性,其法律义务和责任也相对较复杂,在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立法中,应该分别予以明确和细化,便于更有效地操作和执行,特别是在追究具体部门责任或个人责任时,做到有法可依。目前,检察机关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无障碍需求者的权益保障上不断积极作为,杭州市、广州市等地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的手段保障无障碍需求者的利益,推动了当地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然而,只有在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领域完善了各类组织机构相应的责任义务后,检察机关才能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更好地捍卫无障碍环境需求者的权益。[4]

参考文献:

[1]残疾人士福音:网友将Xbox自适应手柄连上了Switch.http://www.vgtime.com/topic/1042479.jhtml.

[2]李扬.无障碍地方性立法的作用和意义[J].东北之窗,2017,21(11):29.

[3]崔亚美,刘吉涛.我国无障碍立法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建设科技,2019,13(7):40-42.

[4]马卉,张直.略论无障碍环境权之构想[J].建设科技,2019,13(7):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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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残疾人研究2022无障碍增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