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合建建筑的消火栓用水量、消防水箱容积、自动灭火系统设置范围等在各消防规范中没有对应的条文直接作为设计依据,造成建筑给排水行业执行规范时,消防设施配置以及消防给水系统设计参数出现较大的差异。通过分析几类典型合建建筑物的项目特点及其建筑防火措施等,根据规范并按工程设计原理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王仁华,湖北仙桃人,大学本科,高级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主要从事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筑物消火栓用水量计算探讨
图1 案例建筑形式
表1 按“座”或“栋”计算消防设计参数
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和消防水箱容积确定
图2 案例高层合建建筑剖面
表2 住宅与办公合建建筑物消防设计参数
按建筑物整体或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同一单、多层民用建筑内设有多种使用功能,按“建规”第8.3.4条规定,按其中单一使用功能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 需考虑是在该建筑物所有场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还是仅在该使用功能场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例如,某多层公共建筑下部设有单层建筑面积为1200m2、总建筑面积大于2400m2的商业,上部为总建筑面积3600m2且设有送回风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办公室。按“建规”第8.3.4条规定,该类规模的办公建筑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但这类规模纯商业建筑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对于这类合建建筑自动灭火系统设置范围,在行业内争议较多。设计有时仅在办公场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施工图报建和验收环节参建各方都没有提出异议;有设计前期将整栋建筑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建设方提出质疑或强烈要求取消后仅在办公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也有设计按局部场所设置,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出应整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国内外案例早已证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建筑物防火的重要性,同时也证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全楼整体设置,而不是局部设置。“建规”第8.3.4条明确了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建筑或场所,除了第1款和第7款中提到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其余均应按整栋建筑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同时,“建规”仅针对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明确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建筑高度分别按照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这种分段按规范配置消防设施的前提条件是,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的防火措施、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满足“建规”第5.4.10条第1款和第2款要求: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满足规范要求的防火隔墙、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然而,针对商业和办公合建的建筑,虽然《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规定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与其他部分应采用满足规范要求的隔墙、楼板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建筑其他部分隔开,但为满足建筑内部使用功能,将两种使用功能“隔开”的防火墙、疏散楼梯间处一般可以采用防火门等方式相互连通。因此,商业与办公合建时两种使用功能之间的防火措施、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如“建规”第5.4.10条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要求得严格,不能按两种使用功能分段分别配置消防设施,因此,该类建筑应按整栋建筑统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结语
来源:中国给水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