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中要点整理如下:
1.
采用工程总承包,对勘察设计工作的分工可参照下列划分: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方案设计后发包的,由发包人负责可行性研究勘察和初步勘察;承包人负责详细勘察和施工勘察以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工作,并按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2.初步设计批准后发包的,由发包人负责详细勘察;承包人负责施工勘察以及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工作,并按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发包人也可以将全部勘察工作单独委托勘察人实施。
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一般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
1.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期中结算与支付按照合同价款支付分解表,依据进度计划完成的里程碑节点进行支付。
1.
对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数据和参考数据的错误可按以下规定分担责任:
1.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模式的,发包人除按照合同约定或本规范 第 3.3.3 条1项的规定承担责任外,发包人不对现场数据和参考数据的准确性,充 分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2.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DB)模式时,承包人应及时将发现参考数据中的错误 通知发包人,如果承包人因错误而遭受延误(或)费用增加,承包人有权获得工期的延长和(或)额外费用的增加和合理的利润。










来源:建筑时报